根据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其进项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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