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贵公司未与对方形成业务往来,并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对方不需要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若贵公司赔偿的对象是个人,对于个人而言是一种权利的许可,贵公司需要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 号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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