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2-08-30

问: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持有的 A 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 甲公司已经向李某支付了相应对价,但双方约定,工商变更流程会在李某收到价款 6 个月 后办理,若办理完工商变更流程后,甲公司再代扣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甲公司是否存在 延迟申报纳税的涉税风险?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甲公司已经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扣缴义务人甲公司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 A 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甲公司若等到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再缴纳个税,存在延迟申报纳税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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