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生活服务”税目的界定,我们认为,办公室保洁劳务应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中的“生活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贵的在线访谈实录,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保洁员王某属于连续性并长期提供保洁服务,依据其是否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贵公司可以作出如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若其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应按期纳税,且其月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故贵公司支付的该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二是,若其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按次纳税,则其已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不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故贵公司支付的该等支出的税前扣除,需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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