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的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也属于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从事的是非独立的劳务活动,与用工单位也存在雇佣关系。
所以,支付给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归属于工资薪金,应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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