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为大堂经理订制的工作服装属于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是生产经营必备的保护用品,并要求上班期间装着,不属于福利费,属于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也不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 号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6 月 9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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