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环节,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如果您说的“认购书”与《民法典》中的认购书是一个概念,即属于“预约合同”,并不是“正式的销售合同”,则不需要在签订“认购书”环节,缴纳印花税。
备注:我们了解到的“认购书”一般与“民法典”中的是一个概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 号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06 年 12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返回目录(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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