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微企业法人名义贷款的利息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2022-06-01
问:
我公司是小微企业,从银行贷款是以企业法人个人的名义贷的款,此款经过个人账户,才转入企业账户,用于企业经营。付利息时也是企业付给个人,个人再付给银行,现在企业和银行、个人签订3 方协议,企业财务用银行给个人的利息票作利息费用是否可行?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 号的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贷款企业直接用银行给个人的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不可以的,银行给个人的利息票是个人和银行之间的事,不在企业财务核算得范围内。个人应当代开利息发票给企业,这样才符合税务规定,而不是直接将银行给个人的发票拿来用于企业的核算。另外,如果该利息支出金额是500 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则应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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