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是否涉及个税
2022-05-27
问:
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可否免个税?是发放到个人的?
答:
这边查看了安监总财〔2018〕19 号文件,里面提及发放奖励的应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放。结合个税相关法规来看,财税字〔1994〕20 号文件提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中提及的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事项应指有国家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奖金,而贵司内部制定的安全制度提及由贵司发放给员工的该部分奖励,不符合上述文件提及的免征个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存异议可进一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相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 元,最高不超过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 万元。
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一、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 号)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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