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共用的费用如何分摊
2022-05-26
问:
今年1 月母公司帮猪仔,育肥猪,能繁母猪买了保险。但是猪仔和育肥猪是属于子公司的,这些猪都是以子公司名义跟养户签合同,由养户代养的。保险公司开发票也是开了母公司。属于猪仔和育肥猪的保险费用可以分摊给子公司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 号明确规定的分割费用的范围有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及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支出,这边理解母公司统一购买的保险费属于适用费用分割的范畴。
可以考虑采用统一购买分别开票的形式,即母公司统一购买保险,统一支付,保险公司再分别对各子公司开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承担的是代收代付的职能;如果无法实现统一购买分别开票的,可以做转售处理,由母公司作为统一购买方,保险公司先将发票开给统一购买方,再由统一购买方按照个子公司的购买金额分别开票给参与购买的其他子公司。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 号)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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