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2022-05-26
问:
我企业投资了一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行单一基金核算方式),其账面上确认了很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是股票还没有变现。我企业需要就这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
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的资产的处理比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即投资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因此,合伙企业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需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不需要就该部分缴纳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务院财政、税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
附件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 号)的规定确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 号)本篇法规被《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 年12 月27 日发布;2015 年1 月1 日实施)废止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 号)
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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