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对方购买材料加工是否属于受托加工
2022-05-20
问:
我们公司有上海和苏州两家分公司,签署了委托生产服务合同,上海委托苏州代为生产。苏州生产后给上海开票,但是苏州所有的原材料都是自己买的,不是上海提供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苏州给上海开票,可以开“受托加工商品”的13%发票吗?
答:
根据描述的额情况,不属于“受托加工商品”,应该按正常销售商品开票。如果是受托加工,苏州应该对于材料没有付款、没有取得发票、没有买断,只是对加工费(包括代垫税费和利润在内)开具发票。
而目前苏州所有的原材料都是自己买的这种情况,已不属于受托加工范围了,是正常生产销售或者视同正常生产销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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