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方撤资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2-05-17
问:
企业从投资方撤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享受免税政策。
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34 号公告)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