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022-05-17

问:

境外A 企业为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将其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B 企业的40%股权,股权成本500 万人民币。以1000 万价格将该股权一次性转让给我公司,2022 年1 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分别于2022 年1 月1 日、2022 年3 月1 日和2022年5 月8 日支付转让价款450 万、350 万和200 万。我司应如何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7 号第七条的规定,2022 年1 月1 日贵公司向A 企业支付转让价款450 万元,可视为A 企业收回500 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450 万元,不必扣缴其企业所得税。2022 年3 月1 日,贵公司支付的350 万中,50 万为A 企业收回的500 万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50 万元,其余300 万元应做为股权转让收益,由贵公司计算扣缴税款,并在2022 年3 月7 日前向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2022 年5 月8日,贵公司应在实际支付之日代扣股权转让收益200 万元的应扣税款,并在2022 年5 月14日前向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 号)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4 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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