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2022-05-13

问:

公司准备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如何能够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

从8 号文可以看出,增值税方面采用“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可以免征增值税,没有提及农、林、渔业。因此,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渔项目生产的企业不能免征增值税。

此外,2 号文和8 号文规定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医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也就是说,企业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是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经营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如果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农户养殖畜禽所需生产资料是向企业购买的,且在饲养过程中所面临的一切风险均由农户承担,这就不属于劳务外包关系,不适用2号文和8号文的规定,不能享受“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8 号)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 号)

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仍属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能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策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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