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死亡赔偿金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2022-05-09
问:
单位因为员工出差过程中不明原因猝死给其家属的赔偿金,可以税前列支吗?需要代缴个税吗?这个财务上怎么处理?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 年第586 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赔偿金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比例,应作纳税调增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免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申报,免税也需要申报。因雇主责任险而取得的赔偿是企业的收入,企业可以处理,按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发放是免个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 号)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 年第586 号)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工亡补助金会计分录:
(1)公司承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亡补助金
(2)公司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亡补助金(公司负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保险公司赔偿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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