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022-05-05
问:
企业向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的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而非劳动合同的解除,该种情形下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 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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