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报实销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022-04-28
问:
企业有通讯费报销制度,全体员工都有通讯费报销,每个员工每月拿发票报销(发票为电信部门开具的公司抬头);请问以上情况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员工实报实销部分不管有没有扣除标准,应该都不属于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描述的实报实销通讯费应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没有规定公务费用的标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报销的通讯费均是用于公务的,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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