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纳税
2022-04-26
问:
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如何缴税?
答:
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当适用于157号文和财税[2018]164号文。即: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此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8]416 号)中,原深圳地方税务局认为,个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由此而取得用人
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 号)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 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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