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04-24
问:
我司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因享受该政策,确认的其他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确认的其他收益,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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