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位属于租赁费还是广告费
2022-04-22
问:
公司租了一些户外的广告位来推广业务,比如公交车身、广告牌、单立柱等。公司会根据宣传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画面。请问,广告位的租赁费用是按经营租赁费扣除还是按广告费(视同广告发布费)扣除?
答:
如果是经营租赁业务,则可以全额扣除,如果是广告宣传,一般企业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边判断,虽然承租人企业和出租人广告位业主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支付的是租赁费,但租赁一般侧重于租赁物本身直接使用,广告位的租赁中租赁物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租赁者其实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作为租赁业务全额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 年1 月1 日起至2025 年12 月31 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 号)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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