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2022-04-20
问:
我公司取得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时点实付对价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那么差额部分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
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存在税会差异,会计处理的“营业外收入”属于暂时性差异(但通常认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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