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产生的存货毁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022-04-13
问:
公司发生火灾而产生的存货毁损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 号)附件1 的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因此认为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不再需要做转出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