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内的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税
2022-04-13
问:
我公司为综合保税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哪些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相关规定,综合保税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9 号)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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