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奖励的物品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2022-04-11
问:
公司从商场购买一些电子产品作为奖品用来奖励优秀员工,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
外购的产品奖励优秀员工,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并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得抵扣增值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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