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年限
2022-04-06
问:
浙江宁波的企业,例如2021 年度增值税10000 元,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话,最终增值税应该是10000-9000=1000 , 城建税是1000*0.7=700 , 教育费1000*0.3=300 , 地方1000*0.2=200 这个减免是要年底的时候享受,还是随便选择某一个月进行扣除, 如果该员工是2021 年5 月入职的,那扣除费用是不是9000*8/12=6000 这个优惠政策以前年度没享受过,那是从21 年开始,享受到23 年吗对退役士兵退役年限有要求吗,比如他是2000 年退役的,21 年
答:
根据描述的情况,优惠期2021 年5 月~2023 年4 月。按规定享受至3 年优惠期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综上所述选择优惠期8 个月的计算金额标准定额扣除。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第二条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纳税人在2021 年12 月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停止执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 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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