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备注的项目地址与甲方合同地址不同是否可以使用

运输发票备注的项目地址与甲方合同地址不同是否可以使用

2022-03-25

问:

请问,建筑公司取得运输发票,发票上备注的项目地址和甲方签的项目合同地址不同。这种发票可以收吗?

答:

根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99 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上,公司取得的运输服务发票备注栏应如实反映货物送达地址,与建筑项目相关的应与项目地址相同,未如实反映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能涉嫌虚开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公司有权拒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99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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