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而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综上所述,贵司将租赁的土地再转租给个人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转租承租的土地,而非是出租、转包承包的土地,故,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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