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雨造成存货毁损财税如何处理
2022-03-10
问:
请问企业因暴风雨的原因,造成公司存货的毁损,这些损失如何账务处理,增值税进项需要转出吗?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税前扣除?
答:
账务上,存货发生的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再进行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会计分录为:
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残料变现)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的赔款)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所以,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文件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
企业所得税:自然灾害造成存货发生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 25 号)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20 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5 号)附件资料《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 20 项)》规定:
序号 3:证明名称: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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