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只有购买方名称和税号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22-03-03
问: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近期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购买方信息只有购买方名称和税号。请问,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另,税总发[2016]75 号第十八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综上,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填开购买方名称和税号,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及开户行账号填写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即,贵司取得的发票填开符合规定,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
一、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 号)
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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