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的涉税问题

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的涉税问题

2022-03-02

问:

关于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多少可税前列支? 自然人获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和个税?

答:

根据国税函[2009]777 号的规定,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抵扣;另外根据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该自然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获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还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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