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2022-03-01
问:
在广西如果是 2021 年 9 月以前买房的人,9 月以后再缴契税,是按新政策执行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9 号的规定,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因此,如果在 2021 年 9 月以前买房,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已发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应按 9 月之前的政策,并且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缴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24 号)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 号)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9 号)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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