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 万扣除时点如何理解
2022-03-01
问:
针对 500 万以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的优惠政策:2021 年 7 月新增的 500 万内的固定资产,如本年未享受该优惠政策,待 2022 年再享受可否?
答:
根据财税[2018]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企业在 18 年至 2020年(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购入的资产,单位价值 500 万以内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一次性扣除时点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即,对于贵司 2021 年 7 月新增的固资,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21 年 8 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如果未选择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不再享受,即,2022 年不再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一、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46 号)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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