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环保部门罚款后还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22-02-16
问:
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因环保违规被环保部门罚款后还能否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所以,满足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享受相关产品收入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综上,如果被环保本部门罚款后,原享受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如果继续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可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否则,不予享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一、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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