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2022-02-16

问:

请问,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答:

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具体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难看出,取得高温津贴的主体,有工作环境(室外露天作业)和工作场所温度要求;

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即防暑降温费针对所有夏季在岗的员工,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也无特别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

所以,高温津贴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的统计口径范畴,而防暑降温费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的统计口径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 3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综上,如果企业将高温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等五项要求,那么,企业的高温津贴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企业支付的“高温津贴”就应该和防暑降温费支出一样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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