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收到发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2022-02-15
问:
我公司 2019 年 11 月列支了一笔手续费支出,但是当时未取得发票,对方 2021 年 6 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个发票要如何处理,在收到发票当月计入费用吗?
答:
贵司 2019 年列支的手续支出,由于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取得又不是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则贵司该笔支出在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
而该发票在 2021 年 6 月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综上,该手续费支出可以追补至 2019 年扣除,而不是在 2021 年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15 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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