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发生减值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22-02-14
问:
我司 2019 年对一笔 50 万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2019 年年底该笔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了,我司对于该笔坏账享受了税前扣除。现税局提出我司只是做了计提减值,并没有对坏账进行核销处理,现要求我司做纳税调增处理。请问,我司是否应该做纳税调增处理?是否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是资产损失扣除的前提条件,但如果会计未作损失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即,损失实际发生、会计作损失处理、申报扣除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只计提坏账准备而未核销坏账,则不属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
而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是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来确认减值准备,是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不是对实际发生坏账的损失处理,所以仅计提坏账显然不符合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综上,贵司坏账确实发生了,由于并未将该坏账核销,所以不满足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情形,即,不得在 2019 年扣除。由于贵司应收账款并未实际处置、转让,即,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对于法定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即,2019 年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于该笔损失在 21 年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扣除即可。
相关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
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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