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统一捐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22-02-10
问:
河南受灾,我司准备组织捐款,不是我们企业直接捐,是我们企业把这个钱给到我们集团公司,由我们集团公司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捐款,这种情况下我们企业捐的这部分,比如说 50 万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财税[2018]15 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财综[2010]112 号的规定,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贵司通过集团集中捐款,捐赠票据直接开给集团公司,另外捐款并不属于非应税劳务,不得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贵司在无法取得合法的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的情况下,该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建议贵司直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款,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 号)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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