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收到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02-08
问:
合伙企业 A 收到被投资企业 B 的分红,用于偿还 C 公司的借款,个人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税法上,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和偿还合伙企业所欠借款是两项不同类型的业务,其中分红单独按股息红利处理,不并入日常生产经营所得,根据国税函[2001]84 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 A 收到被投资企业 B 的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个人合伙人应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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