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自产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领用自产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01-26

问:

我司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新产品测试、影视部拍摄领用、客服员工培训、海关抽检等产品费用通过样品核算了,对于这些样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国税函[2008]828 号对于第二十五条又进一步明确,第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对于新产品测试、影视部拍摄领用、客服员工培训等用途的,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在企业内部,不属于资产所有权属从贵司发生转移的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即不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海关抽检的部分如果不再退回贵司,该资产的所有权会从贵司转移出去,所以应当视同销售;如果退还,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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