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问题
2022-01-26
问:
如果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按照现行的税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免增值税的。如果现在母公司有从金融机构借款,但对于母公司转借给子公司的借款是无偿的,未交增值税。如果母公司将从金融机构的借款,无偿借给子公司一部分,对于母公司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例如:母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有 1000 万,对应的年利息是 50 万,无偿借贷给子公司的金额是 700 万,那我母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金额是 50 万,还是 15 万?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母公司将 700 万的借款无偿借给子公司,该资金的利息支出并没有取得收入,且没有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由于该资金是无偿借给了子公司,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该项交易没有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方式处理,故,该交易也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综上所述,支付给金融机构的 50 万借款利息中,只有用于母公司自己使用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借给子公司的资金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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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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