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时间问题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时间问题

2022-01-26

问:

关于 500 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2019 年 11 月到货并投入使用,次年 6 月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于 2019 年 12 月开始计提折旧。如果 2019 年启用时,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是否视为放弃一次性扣除?在取得发票的年度也无法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第二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所以,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是在 2019 年 12 月,那么在 2019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而发票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可以在 2019 年度一次性扣除折旧额。如果没有在 2019 年度一次性扣除,就视为放弃了一次性扣除政策,即使次年取得发票,也不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46 号)

一、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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