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公司向商贸公司购进的钢筋备注栏可以不写项目地址
2022-01-25
问:
我司为房开企业,在开发一个项目时,向商贸公司购进钢筋。请问,商贸公司向我司开具发票时,发票的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项目所在地的地址?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70 号公告的规定,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23 号公告也是明确表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房开公司向商贸公司购买钢筋,并非属于商贸公司向房开企业提供了“建筑服务”和“建筑安装服务”。
所以,商贸企业开具的钢筋销售发票,备注栏内无需填写项目所在地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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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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