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发票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2022-01-25
问: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注册在 A 地,王某向我司提供了设计服务,我司要求王某至税局开具发票作为我司税前扣除凭证。请问,王某应至何地税局代开发票?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可见,对于需要临时适用发票的个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至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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