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合作种植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
2022-01-12
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种子繁育及销售。我司计划与个人或专业合作社合作种植农产品。具体方式:我公司提供种子、农资、土地;合作方做农田管理及农产品采收晾晒。我公司不向其支付任何费用;我公司提供物资价值约占总种植成本的 80%,双方对产出的农产品按8:2 比例进行分配,无论最终产量高低均按这个比例进行分配。请问,属于我公司部分的农产品,对于增值税部分,是否可以按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
根据描述,贵司的业务是典型的“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此模式中种子、农资、土地等生产资料都是贵司提供,并归贵司所有的。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规定的是,“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可以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贵司从事的是种植业,不是畜禽饲养业,是否可以享受此类优惠政策还要看贵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政策规定贵司的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但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讲,“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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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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