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废物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22-01-10
问:
我司购买了一批物资,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该物资霉烂失去了使用价值,对于购进该批物资已抵扣过进项。现公司决定将该批物资做报废处理,对于不得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经过申报以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财税[2009]57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贵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存货的报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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