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搬迁涉及那些税种

政策搬迁涉及那些税种

2021-12-23

问:

法人企业名下的地上建筑物因政府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政策性搬迁。 请问: 1、请问涉及哪些税种及税务处理注意事项? 2、企业所得税符合政策性搬迁,可递延纳税,需要提前向税局 备案吗?备案时间有要求吗?

答:

政策性拆迁是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2011 年第 590 号令)的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除了以上政策性拆迁外,其他的均属于商业性拆迁。

税收方面:

1、增值税:取得现金补偿及物业补偿均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取得的现金补偿及物业补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所得税:对法人而言,如拆迁属政策性拆迁,则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 11 号相关规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给予企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以及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等相关优惠政策。需要提前向税局备案吗,备案时间等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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