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2021-12-23
问:
我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由于年末还未到利息结算日,我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对于该项未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税前各项扣除作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税前扣除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这些“支出”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凭证取得时间,在汇算清缴前补充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在当期税前扣除。可见,成本费用的支出仅仅要求在汇算清缴前提供有效凭证,并未要求款项必须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
综上,企业所得税法的“支出”,并不指实际支付,而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一个统称概念,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本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应于汇缴前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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