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
2021-12-22
问:
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票、过路桥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进项税抵扣,是否需要签合同吗?
答:
实务中,对于私车公用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与员工签订租赁协议,二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据实报销,三是直接发放定额补贴。
其中,对于第二点,由于无法区分是属于企业的费用支出还是个人消费,业务真实性难以把控,税务风险比较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很可能报销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故,不太建议第二种做法。
方法一 :与员工签订租赁协议,如 500 元/月,协议中约定企业租车的用途,并约定车辆因公务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等可以在企业进行报销。
1、增值税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未超过 800 元,无需缴纳个税。否则,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因为每月租赁费没有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故,租赁费可以凭借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实扣除。因公务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费等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此处各地税务局机关对于签订租赁合同以后能否税前扣除略有差异,北京、江苏、大连等地允许税前扣除,青岛税务机关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具体以贵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主)
特别注意: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方法二:每月据实报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费用支出,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需要限额扣除,甚至会被认为是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作为补贴,并入到工资薪金当中缴纳个税。
方法三、每月随工资发放补贴
不涉及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补贴并入到工资薪金当中缴纳个税。
企业所得税:属于工资部分,作为工资据实扣除。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 号)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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