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董事津贴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支付董事津贴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2021-12-17

问:

支付董事津贴是否需要对方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答:

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的董事应该在贵司无任职,根据国税发[1994]89 号、国税发[1996]214 号、国税发[2009]121 号等文件的规定,属于劳务所得,而个人提供独立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相关规定,如果此津贴每次金额在 500 元以上,贵司是需要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否则此支出将存在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依据国税发[2009]1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本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 号)

二、上述个人在该企业又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 号)的有关法规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 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 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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